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理论研究

  • 构建在线诉讼通域管辖规则的因由与路径

    李喜莲;吕帅;

    因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数字时代下的在线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三重困境:传统连接点规则因诉讼行为数字化导致管辖混乱,实际联系原则限制协议管辖效率;规制管辖异议滥用的法律规范缺乏。通域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契合管辖制度的立法宗旨,同时其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诉讼秩序的制度功能相吻合,因而成为破解在线诉讼管辖难题的必然选择。构建通域管辖规则的具体路径包括:以“分层适用”的技术连接点框架取代传统连接点规则实现精准管辖,同时完善管辖权异议规则的程序保障;在协议管辖中取消实际联系限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进一步与国际私法规则统一。通域管辖通过技术重构司法管辖逻辑,不仅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提供优化方向,而且推动司法治理模式向数字化、协同化转型,为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型管辖制度奠定基础。

    2026年02期 No.32 1-1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0K]
  • 欧盟数据合作社治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淑君;马怡然;

    欧盟数据合作社制度是欧盟数字经济战略下为了进一步实现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欧盟形成统一数据市场建成而通过立法形式创建的创新治理模式。该模式具有提升数据共享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平衡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力、保障数据共享安全等制度优势。目前,我国数据中介服务仍然存在各地数据交易技术和规范上不统一且缺乏统一领导机构、数据交易的安全保障有待继续提升、防范数据使用者间权力不平等的相关规范薄弱等现实问题,亟须引入新的数据治理模式。欧盟数据合作社制度自确立以来,呈现了多种形态,运行与监管也表现出多样的形式,在数据共享、数据流通等方面均可为我们提供一定借鉴。我国应立足实际,从探索建立中国式数据合作社模式、改进数据中介运行方法、通过多元形式强化对数据中介的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数据中介制度。

    2026年02期 No.32 1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5K]
  • 反垄断法保障必需数据开放:理据阐释、合理限度与实施路径

    黎业明;

    反垄断法保障必需数据的开放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目前,对于必需数据的定义,要么忽略数据的规范属性,要么未明确数据的本质,因此,有必要重新定义。必需数据应当是指在自然垄断领域,经营者拥有的足以阻碍公平有效竞争且对下游市场不可或缺的数据。基于必需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和可垄断性,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契合固化的数字市场结构,使反垄断法保障必需数据开放成为可能。与此同时,须把握必需数据开放的边界:敏感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决定其开放受到限制;重要数据承载着国家利益决定其开放具有受限性;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属性决定其开放受到限制。在实施路径方面,须明确以本身违法作为规制原则;建立专门、合作与垂直的监管机构;赋予消费者集体诉讼权。

    2026年02期 No.32 24-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6K]

数字法治

  • 个人权利保障视角下企业数据处理权研究

    吴广海;刘一鸣;

    个人数据之上承载了多元主体的多重权利,个人的相关权利同企业数据处理权之间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晰。结合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的案例分析可知,企业数据处理权的使用、转让及收益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的不当损害、个人信息决定权的隐性丧失和个人财产权的难以构建。为缓解双方权利冲突,维护弱势一方的相关权利,可以“个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厘清企业涉及个人数据处理时的权利义务。在权利构造层面,对匿名化的个人数据,企业享有专有的数据使用权。对未匿名的个人数据,企业只具备内部的数据持有权;同时,企业应与个人共同分配数据财产。在义务构造层面,企业需就数据的对外处理负特别告知义务及监督义务;在分配数据收益时,企业需明确数据收益分配方式,不应以“数据换服务”为理由排挤个人财产权。

    2026年02期 No.32 36-45+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8K]
  • 数据兼容处理的“全链条”法律规制

    张华韬;杨茂荣;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产业飞速发展,“数据兼容处理”成为推动数据价值释放的重要路径。作为在初始收集目的之外对数据进行再利用的方式,“数据兼容处理”也带来了侵害人格权、数据安全的隐忧。现有法律规制因静态制度结构与技术动态演化的张力,面临前端目的设定失范与告知同意形式化、中端动态合规判断难题与过程性监管失灵、后端技术性救济失效与结构性问责僵局等困境。通过适应动态性、衍生性的兼容处理实践,在“全链条”法律规制框架下,以数据生命周期为主线,将规制逻辑从“终端纠偏”转向“流程嵌入”,再通过建立风险分级的事前准入机制、完善技术赋能的事中动态监管体系、实现可审计的事后追责模式,方能有效解决上述困境。

    2026年02期 No.32 46-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9K]
  • 公共监控在社会治理领域应用的法律控制

    林胤翔;

    在信息化时代,公共监控在服务刑侦初衷下为政府广泛布设,后被拓展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涉及视频监控、人脸抓拍、手机定位及机主信息获取等,对公众的人格尊严、平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构成干预。公共监控的正常运转得益于公众对隐私的让渡,其理应接受法律约束。根据比例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原有监控政策应适时转向,强化对权利的保障。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依赖行政自我监督而未被充分遵守的当下,法院应通过行政诉讼推动其有效实施,此亦是行政法治的应然要求。就司法审查而言,行政机关不应整体豁免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公共场所,为使法律被更为有效地遵守,允许将行政效率纳入法解释考量,适度软化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非公共场所则应优先保障私法自治与公民权利。法院亦应将影响评估纳入审查以激活行政自我规制。

    2026年02期 No.32 58-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4K]

专题研究

  • 智能社会工程意义上的法律及其样态演化

    杨晓雷;

    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嵌入正推动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向智能化样态演进。以社会工程学为基本视域,结合信息科学与智能科学的分析框架,法律应被重新理解为以信息传输、知识赋能与价值共享三位一体运作的复杂规则系统工程。在智能时代,法律的功能实现日益依赖其作为社会信息载体、知识赋能工具与价值共享机制的三重属性,法律规则不仅传递行为指令,更内嵌多重规则知识,并通过引导主体对价值的识别驱动社会治理。法律样态呈现出文本规范数字化、算法化以及智能工程系统的结构性转型,该演进路径不同于将技术仅视为法律外部变量的既有进路,而是将技术条件内化为法律本体论与功能论的构成性要素,为构建适应数字文明的法治体系提供新的理论基点与实现方案。

    2026年02期 No.32 71-80+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6K]
  • 商业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版权默示许可的证成与设计

    钱琳佳;

    商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训练面临版权侵权风险。面对部分市场失灵情形,合理使用损害作品市场利益与社会创作激励;法定许可剥夺交易自决权并减损作品定价效率。相较之下,版权默示许可更具正当性优势。其以民法“默示”意思表示条款为法律依据,所采取的“选择退出”构造与“责任转移”逻辑显著降低使用者的交易成本,所设立的公平报酬权与选择退出权有效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与自由意志。作为一项新型权利限制制度,其亦与现行版权法律体系相协调。版权默示许可的配套机制设计,应当确立基于激励相容原则的公平报酬偿付机制,采取市场化定价主体、贡献度定价依据与精准化扶持政策;建立基于宽严相济理念的选择退出保障体系,认可事后退出的法律效力并构建“负责任退出”机制;设立基于最佳努力标准的版权信息披露义务,推动企业在可承受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进行信息披露。

    2026年02期 No.32 81-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5K]
  • 脑机接口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路径

    余祥;聂建强;

    随着脑机接口技术从临床医疗领域拓展至内容创意领域,脑机接口生成物日益增多。然而,该类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面临多重现实挑战,具体表现为:侵权判定中“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困境、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等授权要件认定的标准模糊,以及创作过程中多元主体间权责界定的混沌不清。将脑机接口生成物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是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推动相关技术持续创新的必然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应对路径,即推行举证责任倒置以破解侵权追溯难题,依托神经意图匹配系统分层认定独创性,通过“使用者推定”规则厘清主体权责,并构建伦理保障体系,从而为脑机接口技术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基础。

    2026年02期 No.32 91-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3K]

青年论坛

  •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虚置化风险的归因与应对

    王欣辰;

    作为我国促进技术转化的重要制度安排,专利开放许可通过对信息壁垒、定价模式和交易风险等因素的干预,助力专利交易从“点对点”的地摊模式迈入“一对多”的商超时代。由于规则设计的无效率,现行制度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作用未达预期,所涉条款被冷遇、搁置的情况亦不鲜见。遗憾的是,当前研究大多局限于传统的解释学和比较法路径,造成了理论供给不足的窘境。为引入相关学科的“他者视角”,宜在方法论上兼采规范分析和经济分析,并借助卡梅框架、交易成本、机制设计和威慑理论等解释工具完成规则定性与实效检证之任务。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该制度中的激励措施和解纷规则进行结构性调整,并同步推动信息发布平台的治理转型,最终实现运行过程的“去虚置化”。

    2026年02期 No.32 101-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9K]
  •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回应性反垄断规制探赜

    绳正阳;

    数字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具有较高的垄断风险。在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模式下,政府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面临既有规范僵化、规制主体单一、处罚手段刚性等局限。回应性监管理论以“动态回应、共治分层、软硬递进”为治理要义,为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规制提供转轨路径:在规范层面设计科学合理的数字平台自我优待专门规制条款,弥合既有反垄断类型化条款与平台生态化竞争之间的裂隙;在主体层面强化多元规制主体的协同合作,构建“行政规制—自我规制—第三方规制”的共治体系;在措施层面依据行为危害程度采用递进式规制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激励性规制手段,实现惩戒性与激励性相统一。

    2026年02期 No.32 114-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
  • 论阶层论解释下的“思想/表达”二分法

    左梓钰;

    目前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通说属于“平面型”解释,既不能解决思想与表达的界定问题,也不能充分说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将阶层论作为一种法学研究范式,破除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结合思想与表达规范含义的发展史,可见思想与表达在事实与价值判断上存在立体的解释进路。阶层论解释下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厘清了自己与独创性规范作用的边界,既从事实层面证成了思想与表达对作品认定的作用,又从价值层面证立了思想与表达二分对公有领域的影响。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阶层论分析,当代文艺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性问题以及非字面剽窃认定的难点,有了更清晰和体系化的解决思路。

    2026年02期 No.32 124-136+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2K]

英文版

  • 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产地保护的国际比较及中国路径(英文)

    张雪;塔德塞·凯内亚·阿曼迪;

    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具有集体性、代际传承性和地域嵌入性的知识体系,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正面临被侵权利用与收益分配失衡的双重挑战。文章以“行动缺失的成本”为分析主线,采用质性比较案例研究方法,选取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典型国家案例,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系统分析。通过叙事分析与主题归纳,研究发现:一方面,在国际制度碎片化背景下,农业传统知识易因信息不对称与制度漏洞而遭受生物盗窃、商标抢注等外部侵权,导致原产国市场排斥与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在内部开发过程中,尽管实现了产业化与品牌化,但社区主体在收益分享中的地位仍然弱化,公平性不足。进一步比较表明,不同国家形成了三类典型治理模式:以印度为代表的防御性保护模式、以秘鲁为代表的权利确认型专门立法模式,以及以欧盟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局限。中国在农业非遗产业化与区域品牌治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在社区权利确认与利益分享制度化方面仍存在短板。基于此,文章提出构建“复合型制度框架”,即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引入以集体权利确认为核心的专门保护制度,强化事前知情同意与强制性利益分享机制,并推动其与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制度的嵌入式融合。同时,结合数字经济发展,提出构建数字化传统知识数据库与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研究对于完善农业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文化传承与经济发展协同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政策启示。

    2026年02期 No.32 137-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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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2期 No.32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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